工商登記
公司行號申請流程表
公司設立流程 | 行號設立流程 |
1.流程及所需時間: | 1.流程天期及所需時間: |
公司名稱預查約2天 | 行號名稱預查約1天 |
準備送件資料約3天 | 準備送件資料約2天 |
主管機關核准約3天 | 主管機關核准約3天 |
稅籍登記約5天 | 稅籍登記約5天 |
統一發票購票證約2天 | 統一發票購票證約2天 |
公司設立需15工作天(不含客戶準備時間) | 行號設立需14工作天(不含客戶準備時間) |
2.應準備文件: | 2.應準備文件: |
負責人及各股東身份證影本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 |
租賃契約、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同意書 | 租賃契約、房屋稅單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及使用同意書 |
股款專戶影本及存款餘額證明書 | 股款專戶影本及存款餘額證明書 |
(資本額25萬元以上) |
公司與行號之差異表
公司與行號之差異 | |||||||
項目 | 行號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名稱及規定 | 同縣市內不得重複 | 全國不得重複 | 全國不得重複 | ||||
XX商行 | XX有限公司 | XX股份有限公司 | |||||
XX商號 | XX | 科技 | 有限公司 | XX | 科技 | 股份有限公司 | |
XX工程行 | 企業 | 企業 | |||||
XX企業社 | 國際 | 國際 | |||||
資本額 | 不限 | 不限 | 不限 | ||||
特殊行業除外 | |||||||
股東人數 | 獨資一人、合夥二人以上 | 一人以上 | 1.法人1人以上 | ||||
2.自然人2人以上 | |||||||
資本證明及簽證 | 1.25萬以下,不要證明 | 需會計師簽證 | |||||
2.25萬以上,需存款證明經會計師簽證 | |||||||
股東責任 | 無限清償責任 | 已出資額為限 | |||||
營業稅率 | 5% | ||||||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 併入個人綜所稅 | 20% | |||||
股東綜合所得稅 | 納入股東綜合所得申報 | 分配年度納入股東綜合所得稅合併申報 | |||||
未分配盈餘稅率及健保補充保費 | 盈餘全數分配 | 1.盈餘餘次年六月底前由股東會通過分配金額 | |||||
2.個人股東分配盈餘超過(含)20,000(股利總額)以上,需預扣1.91%補充保費。 | |||||||
3.未分配之盈餘需加徵5% | |||||||
董事會組織或決議 | 1.無董事會組織 | 1.1人出任董事 | 1.有董事會及股東會 | ||||
2.合夥契約書 | 2.股東同意書 | 2.董事1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
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
本所提供服務內容
項次 | 服務事項 | 期限 |
1 | 統一發票購買 | 雙月月底 |
2 | 營業稅申報 | 單月15日 |
3 | 會計帳務處理 | N/A |
4 | 營業狀況注意事項(如有必要) | 不定期 |
5 | 會計或稅務諮詢 | 不定期 |
6 | 各類所得扣繳及二代健保申報作業 | 1月31日 |
7 | 股利憑單申報作業 | 1月31日 |
8 | 公司法22-1股權申報 | 3月31日 |
9 |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作業 | 5月31日 |
10 | 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及未分配盈餘申報 | 5月31日 |
11 | 營利事業所得稅預估暫繳申報 | 9月30日 |
稅務申報之方式
項目 | 稅務簽證 | 稅務查帳 | 書面審核 |
條件 | 1.營業額1億元以上 | 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營業額三千萬以下 |
2.使用盈虧互抵 | |||
公費價格 | 50,000起 | 2,000元起,成本報表及進耗存表另計。 | 2,000元起 |
課稅所得額 | 核實認列 | 核實認列 | 原則為營業額之6% |
國稅局抽核比率 | 低 | 高 | 低 |
優點 | 1.享有十年虧損扣抵 | 實際虧損可不必繳稅 | 1.課稅所得額為營業額之6%,計算容易。 |
2.稅法限額較高 | 2.帳務處理費較低。 | ||
缺點 | 1.費用較高 | 被國稅局抽核機率較高 | 不論盈虧均要繳稅 |
2.會計帳冊簿據完備 |
財稅簽證
資本額查核簽證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
資本額查核簽證簡介
- 公司法第7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 會計師係依照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執行查核簽證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 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簡介
- 公司法第20條公司規定: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 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目前規定為實收資本額3仟萬元)或達一定規模者(營業收入淨額一億元以上或員工人數一百人),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會計師係依照商業會計法、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等,執行查核簽證並出具查核報告書。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簡介
- 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一、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期貨業及保險業。
-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 三、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四、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五、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6條規定: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工作,有關會計事項及納稅事務,依所得稅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企業併購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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